國際民航組織簡稱ICAO,是聯合國屬下專責管理和發展國際民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包括:發展航空導航的規則和技術;預測和規劃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以保證航空安全和有序發展。此外,國際民航組織還是國際範圍內制定各種航空標准以及程序的機構,以保證各地民航運作的一致性。國際民航組織制定航空事故調查規範,這些規範被所有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國之民航管理機構所遵守。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簡稱ICAO),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94年爲促進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發展而成立。民航組織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制訂國際空運標准和條例,是185個締約國在民航領域中開展合作的媒介。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國大會,常設機構爲理事會,常設執行機構爲秘書處,下設航行、航空運輸、技術援助、法律、行政服務5個局。截至1990年,國際民航組織共有162個成員國。
國際民航組織的前身爲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成立的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ICAN)。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對航空器技術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使得世界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包括客貨運輸在內的航線網絡,但隨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國際社會協商解決的政治上和技術上的問題。因此,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參加了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按照公約規定成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約》正式生效,國際民航組織也因之正式成立,並于5月6日召開了第一次大會。同年5月13日,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爲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終止,並將其資産轉移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國際民航組織的主要工作是:制訂國際航空和安全標准,收集、審查、發布航空情報,也作爲法庭解決成員國之間于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任何爭端,防止不合理競爭造成經濟浪費、增進飛行安全等。在成員國的合作下,該組織已逐步建立氣象服務、交通管制、通訊、無線電信標台、組織搜索和營救等飛行安全所需設施模式。鑒于航空事業發展迅速,已呈空中汙染狀況並日漸嚴重,故本組織在防止空中汙染、保障國際航系安全方面的任務將日趨繁重。
國際民航組織爲貫徹其宗旨,制定和統一了一些國際民航技術標准和國際航行規則;協調世界各國國際航空運輸的方針政策,推動多邊航空協定的制定,簡化聯運手續,彙編各種民航業務統計,制定航路導航設施和機場設施服務收費原則;研究國際航空公法和影響國際民航私法中的問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民航技術援助;組織聯營公海上或主權未定地區的導航設施與服務;出版月刊《國際民航組織公報》及其他一些民航技術經濟和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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