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旅游發展委員會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國家正廳級行政機關,行政編制51名(含紀檢派駐機構編制3名)。其中:委領導職數7名;內設機構處級領導職數22名;紀檢組組長1名,紀檢組處級領導職數1名。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定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西藏旅游及建設重要世界旅游目的地重大戰略,負責加快推進西藏旅游和重要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設的基礎理論、政策和重點、難點問題研究,統籌全區旅游要素建設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區旅游行業標准化工作,負責制定旅游行業服務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旅游信息化、智慧旅游建設工作。
(四)依法做好全區旅游行業的綜合平衡和宏觀調控;統籌協調全區旅游產業發展和旅游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發展;承擔旅游發展規劃的研究、編制和論證;負責旅游行業的統計和分析及行業信息發布工作;統籌協調旅游發展中需要研究和解決的突出問題;監測旅游經濟運行。
(五)負責統籌規劃全區旅游資源,組織開展旅游資源普查;統籌協調指導全區重點旅游資源的管理、開發、保護工作、審核指導旅游景區(點)的開發利用項目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六)負責組織編制全區旅游招商引資項目目錄,促進和引導全區旅游行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參與擬訂全區發展旅游產業的國家和地方投資計劃;負責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西藏旅游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開展對外旅游業務交流;培育和開拓國內、入境和出境旅游市場,研究制定發展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向入境游客簽發《旅藏確認函》和《中國簽證通知函》;負責旅游公共服務行政審批的統籌管理工作;規范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
(九)制定並實施旅游人纔發展戰略,指導全區旅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制定執業資格及等級評定制度;負責導游資格審核、認定、發證、管理等工作。
(十)指導監督各地(市)旅游市場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查處重大旅游違法、違規案件。
(十一)負責全區旅游行風建設。
(十二)承擔自治區旅游產業發展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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